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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办法

来源: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11-17    浏览次数:0

 东营市垦利区监察委员会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东恳检发〔2018〕27号

 

垦利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区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的衔接工作,进一步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把扫黑除恶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涉黑涉恶犯罪及隐藏在黑恶势力背后的 “关系网”“保护伞” 案件,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 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山东省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全市纪检监察及公检法机关涉黑涉恶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及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纪违法线索。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提升办案合力,加强衔接配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犯罪,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
第三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搅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包庇、纵容黑恶势力、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三)实施打孔盗油、非法收购运输原油、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四)制售调和汽油、涉油储运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五)在海洋开发、海上养殖、作业生产等过程中阻挠开发、非法占海、敲诈勒索、组织渔船越界捕捞谋取利益、 以暴力争抢渔场的“渔霸”“海霸” 等黑恶势力。
第四条重点打击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一)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涉黑涉恶犯罪问题;
(二)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问题,包括为黑恶势力分子站台助威、开脱说情、提供支持等;
(三)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包括在黑恶势力团伙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对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不闻不问、压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降格处理、提供保护、徇私舞弊等;
(四)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屆选举等问题;
(五)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暴力、威胁、谈判、协商、调解、滋扰、纠缠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 侵吞集体财产等问题; 
(六)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家 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问题; 
(七)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
(八)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 官像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第五条建立快速沟通协商机制,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席会议随时召开,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扫黑除恶,防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第二章 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充 分利用举报电话、网络邮箱、 微信等手段,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信访举报途径,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加大巡察、察访、监督力度,拓展发现问题的渠道,精准发力,建立涉黑涉恶腐败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专门台账,加大督办力度,对民债集中、性质恶劣的强化督办督查,尤其抓住涉黑涉恶与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第七条优先处置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线索,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与“保护伞”案件同步查处。严格执纪审查程序,坚持“打早打小”
第八条由监委主任指派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 办理重大疑难及有社会影响的涉黑涉恶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涉黑涉恶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观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保证收集到的证据合法有效。
第九条移送检察机关的涉黑涉恶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商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便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向监察机关提出完善、固定证据的意见和建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但不得违规过问,干预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

第十条对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若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补证或者作出书面解释;对确实无法补证的,应当作出说明;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补充调查,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
                第三章 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对于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重大疑难及有社会影响的涉黑涉恶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对调查取证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并对取证程序进行监督,避免因程序违法产生非法证据。
第十二条针对该类案件,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直接参与办理,并配备业务骨干成立办棠组。注重加强案件质量管控,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
第十三条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 在严把证指关、事实关,法律关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形成对涉黑涉恶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压打击态势。经审查认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通回监察机关补充审查(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提供协助。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 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监察机关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案件材料齐备有效。
第十四条及时将发现的涉黑涉恶职务违法, 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利用集中会商、情况通报等机制,确保涉黑涉恶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对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移送监察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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