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三个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0
“三个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实施办法”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