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垦利检察一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来源: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8-12    浏览次数:0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垦利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诉陈某某、某化工公司等4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微信图片_20220812090613.jpg

基本案情  

滨州某化工公司位于滨州市无棣县,该公司为降低危废处置成本,该公司经理马某经其公司负责人邢某授意,以每吨120元的价格多次将工业废水交由陈某进行非法处置,陈某系东营垦利人,无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资质。2021年3月,陈某又联系岳某、张某,三人将陈某从滨州某化工公司运出的6车合计211.3吨工业废倾倒至垦利辖区一处沟渠内。经专业机构检测,倾倒现场水渠内液体具有强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检察机关经对现场勘查,发现污染物有进一步扩大的危险,立即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处置。行政机关与东营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污染清理修复合同,约定清理费用及后续修复费用共计8861604元,先后清理污水共计1526.12吨,被污染泥土2379.58吨,产生检测费用6万元。2021年7月13日,经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现场水体中重金属及水污染物均超出地表水检出限值,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

履职情况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垦利区院)在办理陈某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发现涉案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立案后立即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处置。

同时,为使违法行为人及时履行修复赔偿责任,保证受损环境得到有效恢复,垦利区院向垦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垦利法院)建议依法对滨州某化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针对滨州某化工公司负责人刑某及经理马某因另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已被滨州公安机关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为了方便调查核实及后续提起诉讼,垦利区院针对滨州某化工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本案中涉及的相应违法行为,移送滨州检察机关审查后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月28日,垦利法院判决滨州某化工公司、陈某等4被告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5014676元及鉴定费6万元。滨州某化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营市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22日,东营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5月7日,经垦利区检察院督促,垦利区法院将该案移送执行。

典型意义  

针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对污染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针对该案涉高额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综合评估涉案公司的经营情况,为防止行为人转移、变卖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检察机关依法建议法院对案涉违法行为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受损公益切实得到维护。对涉及多名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多起跨地区环境污染案件,与其他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协同调查并分别提起诉讼,依法全面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责任。